富友支付参与”杀猪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点名

begin
begin
begin
531
文章
0
评论
2020年12月9日14:18:04 评论 1,213

2020年12月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发布文章《这次,第三方支付“付”出了惨重代价》中“点名”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友支付”)。

网络荐股“割韭菜”一再上演“杀猪盘”,为非法平台提供支付通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难逃责任。 “只有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流转,被骗走的钱才能‘安全’进入骗子口袋,所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杀猪盘’的命脉,一点也不夸张。”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

富友支付参与”杀猪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点名
  文中,最高检称,“2018年,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员工纳某、顾某与张某、周某接洽,由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为张某、周某二人运营的“杭州众银”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

最高检没有直接说出这家支付机构的全称,写的是“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某支付)”,而只要是具备最基础的知识储备的正常人不难猜到,这家公司正是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天眼查平台检索后发现,上海市仅一家公司符合,便是富友支付。

富友支付参与”杀猪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点名
  此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也曾披露过该案的相关情况。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纳超为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2018年,纳超与张海峰、周天涯接洽,由富友支付深圳分公司为张、周二人运营的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纳超、顾贤在接受周天涯提交的材料时,未尽审核义务,将明显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杭州众银”等多家平台提交总公司审批开户。

一家持牌支付机构被最高检“点名”,这或许并不多见。

资料显示,富友支付母公司上海富友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大型金融综合服务集团公司,下设富友支付等7家子公司,37家分公司,拥有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基金支付、跨境支付、商业保理等牌照与资质,并拥有国内第二大社区智能快递柜业务。

据支付查,富友支付最早于2011年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覆盖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和银行卡收单资质。

不过由于2014年预授权空套事件,富友支付被央行处罚被要求停止在7个省份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全国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预授权交易进行套现的风险事件。

2014年3月,央行开出罚单,要求包括富友在内的的8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从2014年4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暂停接入新商户,上述处罚的期限为半年。处罚到期后,8家第三方支付公司陆续恢复了相关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银发[2014]267号),富友支付将停止在河南省、浙江省(不含宁波市)、福建省、天津市、江西省、吉林省、湖南省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2016年,富友支付在做支付牌照续展过程中合并了上海富友金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业务,并在原有的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基础上,增加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福建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

富友支付参与”杀猪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点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那么,富友支付究竟做了什么事竟然惊扰到了最高检呢?

最高检在文章《这次,第三方支付“付”出了惨重代价》中称,2018年,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员工纳某、顾某与张某、周某接洽,由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为张某、周某二人运营的“杭州众银”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

“杭州众银”是个虚假的股票交易平台。表面上看,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平台自由买卖股票,可实际上,该平台并没有接入到真实的证券市场,资金也没有进入正规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而是直接转入了骗子的私人账户。这意味着投资者从平台充值购买“股票”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被全数骗空的命运。

审批开户,需要商户通过富友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形式审查及富友支付总公司的实质审查,明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杭州众银”平台为何能通过审查?原来,在审核环节,纳某、顾某“自愿”对“杭州众银”平台从事的非法证券业务视而不见,让平台“一路绿灯”。

之后,纳某、顾某频繁接到“杭州众银”平台用户投诉,可他们依然对平台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置之不理,并将投诉内容流转到“杭州众银”平台,让其“自行消化”,最终造成用户的重大经济损失。

 经查,富友支付共为“杭州众银”在内的8家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纳超不知情,系被骗,已经履行监管审核义务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法律根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纳超、顾贤均被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

富友支付参与”杀猪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点名
 

第三方支付是一种资金的托管代付。它在买家和卖家之间建立起中立的支付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代收代付,促进交易的完成。本案中,被告人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员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对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缺乏认识,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近年来,随着监管压力、行业竞争不断加大,市场上众多中小型支付机构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而有一小部分支付公司则会选择铤而走险,为违规平台提供服务以赚取资金。

去年3月份,央行发布了8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也明确提出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为和不可为。

85号文指出,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为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融投资交易平台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近日,各地市人民检察院等机构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到,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若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意见还指出,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检指出,作为支付通道提供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严把审核、监管关,不做非法证券业务平台的帮凶。 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富友支付曾多次收到央行开出的罚单。

begi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12月9日14:18:04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szpos.cn/875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