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信用卡逾期收不回;
2015年7月29日,某市市民张某成功办理某商业银行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截至2016年8月17日,该卡结欠银行本息及违约金9万余元。某商业银行在催要未果后,于2017年9月将张某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履行还款责任。张某母亲称张某是智障三级,虽然有工作,但只是在一家企业干最简单的活,日常生活都靠父母料理。其间张某母亲聘请的律师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称:张某是三级智障人士,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张某对行为后果不应承担责任。银行办理信用卡审核不严,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法院委托法定机构对张某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商业银行主动撤诉。
法律分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案起诉于2017年,审理于2017年10月1日后,但合同签订于2015年,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经鉴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是无效合同,银行不得就此合同主张对张某的债权。
2.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为张某进行行为能力认定。
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本案中,张某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只能回答最简单的问题、勉强能写自己的名字,从神态、动作都能看出其智力低于常人,银行未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
案例启示;
要全面审查信用卡申请人各项资质
1.要从源头上遏制银行发卡冲动。尽管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管,但银行在信用卡领域“跑马圈地”的热情不减,没有哪家银行愿意主动收缩。基层行为完成考核指标,很难从严把控审核关口。监管部门需对各银行的信用卡发卡规模和授信规模进行总量调控,避免银行盲目追求发卡规模。
2.要全面审查信用卡申请人各项资质。银行一般较为重视对申请人资信财力情况进行审查,往往忽视了申请人行为能力的审查。张某是三级智障人士,仅从其外在言行就能判断。但银行审核流于形式,在本案例中有重大过错,自行承担损失。
3.要优化信用卡业务规则。目前,银行虽然执行“亲访亲签”的信用卡办卡流程,但该模式的风险控制过于依赖银行营销人员。建议在“亲访亲签”办卡的基础上,加入柜面开卡环节,通过“双录”系统记录开卡过程,有效防止非本人办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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