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升级,POS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便捷的消费结算工具,然而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把POS机当成了“印钞机”,最终惹来牢狱之灾。
近日,经福建沙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沙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间,张某在没有真实经营交易的情况下,为申领POS机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虚假注册了大量个体工商户,后用申领来的大量POS机虚构交易,非法经营信用卡刷卡套现及代他人养卡的业务,并部分收取刷卡套现金额0.6-1.5%不等的手续费。
2016年11月15日,沙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位于沙县城北新村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当场查扣POS机42台、银行卡361张、营业执照37张、银行U盾29个、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9本及大量刷卡金额统计表。
经统计,张某违反国家规定,虚构交易使用POS机刷卡套现金额累计达172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
2018年11月14日,张某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累计1723万余元,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经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