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支付虚假交易,被央行处罚220万

begin
begin
begin
531
文章
0
评论
2020年12月30日20:14:46 评论 888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20年12月25日报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银罚字〔2020〕21号、22号)显示,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为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

汇聚支付虚假交易,被央行处罚220万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96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人民币9.7万元罚款。该公司存在为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4万元罚款。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计遭罚220万元,相关责任人遭罚共计9.7万元。

汇聚支付虚假交易,被央行处罚220万

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支付”)隶属广州市正佳科技集团,成立于2008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中国广州。汇聚支付于2014年7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于2019年7月成功续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2015年12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跨境办颁发的跨境人民币支付许可批文,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begi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12月30日20:14:46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szpos.cn/9757.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